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勞動模范評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模范的評選、命名和管理工作,根據(jù)《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獎勵試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
第三條 勞動模范分為:
(一)省勞動模范;
(二)市(地)勞動模范;
(三)縣(市)勞動模范。
第四條 勞動模范稱號的獲得者必須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策,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堅持改革,勇于創(chuàng)新,艱苦奮斗,勤儉創(chuàng)業(yè),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為發(fā)展生產做出突出貢獻者;
(二)在發(fā)明創(chuàng)造、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提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者;
(三)忠于職守,勤奮工作,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者;
(四)在防止重大事故,搶險救災,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國家財產,計劃生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
(五)在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六)在國際和全國性重大比賽中,獲得優(yōu)異成績者;
(七)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第五條 評選命名勞動模范,一般情況下,省每五年一次,市(地)每四年一次,縣(市)每三年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后。對個別事跡特別突出的,可隨時命名。
第六條 勞動模范的產生,必須由基層群眾評議,所在單位推薦,經評審委員會審核,按照審批權限,報本級人民政府命名,或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上級人民政府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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