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賠償;
第二條 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yī)藥費;
第三條 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
第五條 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
入境旅游/國內(nèi)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險中上述各項賠償?shù)谋壤?,由旅行社與承保保險公司商定
第六條 旅行社組織的入境旅游, 旅游意外保險期限從旅游者入境后參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時開始,直至該旅游行程結(jié)束,辦完出境手續(xù)出境時為止。
旅行社組織的國內(nèi)旅游/出境旅游, 旅游意外保險期限從旅游者在約定的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jié)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為止。
旅游者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險期限至其終止旅游行程的時間為止。
旅游者在終止雙方約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險之列。
第七條 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的旅游意外保險金額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標準:
(一)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
(二)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
(三)國內(nèi)旅游:每位旅游者10萬元人民幣;
(四)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與國內(nèi)旅游): 每位旅游者3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旅行社開展登山/狩獵/漂流/汽車及摩托車拉力賽等特種旅游項目,可在本規(guī)定第七條所規(guī)定的旅游意外保險金額基本標準之上,按照該項目的風險程度,與保險公司商定保險金額。
第九條 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必須在境內(nèi)保險公司辦理。
第十條 旅行社組織團隊旅游,在與旅游者簽定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列明旅游意外保險條款。
旅游意外保險條款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旅行社與承保保險公司商定的各項旅游意外事故的賠償比例。
第十一條 旅游意外保險投保手續(xù)應由組團旅行社負責一次性辦理,接團旅行社不再重復投保。
第十二條 組團旅行社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的保險合同內(nèi)容,與承保保險公司簽定,《旅游意外保險合同書》。 第十三條 旅行社可以下列方式向保險公司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投保手續(xù):
(一)每組織一個旅游團隊,向保險公司辦理一次投保手續(xù);
(二)以上一年度組織旅游者的人數(shù)為基準,一次性向保險公司辦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續(xù)。
第十四條 旅行社應與承保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對旅游意外保險索賠有效期限做出約定,一般應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天內(nèi)為限。
第十五條 旅行社應當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務的 導游/領(lǐng)隊人員辦理旅游意外保險。
第十六條 旅行社的銷售價格中,應包含旅游意外保險費,該保險費可單獨列項。
第十七條 當旅游者在保險有效期內(nèi)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事故時,旅行社應及時取得事故發(fā)生地公安/醫(yī)療/承保保險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單位的有效憑證,并由組團社同承保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對旅游者的小額行李物品損失的賠償,旅行社應與承保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做出規(guī)定; 在約定數(shù)額內(nèi)可由旅行社先向旅游者墊付,旅行社憑理賠申請及損失證明與承保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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